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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蒋璟璟
近日,河南洛阳“西工法院”发布一则案例,洛阳市西工区一名卖菜大爷,因为销售不合格蔬菜领了天价罚单,他卖菜获利21.05元,却被罚款11万元。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法院最终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。据悉,三轮车卖菜摊主姜某,从洛阳某大型批发市场批发一批姜、菠菜、青椒进行售卖。该批菜品经行政机关抽检为农残超标蔬菜。6月30日上午,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应称,针对此事会作出情况说明。(中新社)
“菜农赚21元领天价罚单”,发生在洛阳的这一案件,几乎与前不久引发热议的福州“芹菜案”如出一辙。在那起案件中,一名老农卖超标芹菜获利14元罚款10万。就来龙去脉、前因后果而言,这两起案例可谓高度雷同。
这种不同地域、不同时间发生的“剧情复刻”,很难归结于巧合,甚至也不只是具体执法人员的履职失当。事实上,类似的案例,早已有之,不断被质疑,又在不断重演。由此所折射的,其实是立法精神与法律行文的背离,是执法功利主义与司法能动性的拉锯。
菜农买菜微赚十几二十元,却被苛以十万之巨的重罚。就公众直观感受而言,如此“小过重罚”,完全是到了不可理喻的地步。然而,在涉事的质监局自己看来,或许还觉得此举乃“依法办事”、有理有据。首先需要明确的是,无论洛阳案还是福州案,最初开出的罚单都是5万,在菜贩逾期未缴纳之后,又加罚了5分,于是才有了罚10万之说。所以,剖解整个事件,最核心的部分,无疑是“第一个5万”。
开罚“第一个5万”,法律依据看似是显而易见的。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规定,禁止生产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食品相关产品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,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……据此,给贩卖农残超标的菜贩罚款5万,貌似是说得通的。但实际的情况,远比这复杂得多。
我们知道,现行《食品安全法》号称史上最严,自带“重点治乱”“零容忍”“冒头就打”的属性。由此,带来了极大的威慑力和治理效能,同时也衍生了某些技术层面的疑问。以上述第三十四条为例,其违法惩戒的严厉性,与情节界定的模糊性,显然未精准适配。菜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,贩卖了农残超标的蔬菜,且违法获利极少、没有产生严重后果,是不是能够排除于上述法条适用范围之外?之于此,食安法并没有给出答案。于是乎,基层执法人员,当然“便宜行事”,倾向于机械教条地执行法律,这是最省事也是“利益最大化”的。
事实上,食安法并未就“菜农卖超标蔬菜”给出特定排除或豁免的法律适用方案。稳妥把握对此类案件的执法和法律适用,必须要引入《行政处罚法》的视角。其中对于“首违不罚”“轻轻重重”等原则,有着明确而清晰的表述,强调对于轻微违法、初次违法的主体,不能过度惩罚,而应实行包容审慎监管……要从根本上避免“菜农赚21元被罚11万”的荒诞闹剧重演,终究要诉诸食安执法与行政处罚法内在 “宽严相济,刚柔并用”理念的深度融合。在这个过程中,地方法院通过个案纠偏、释法说理,意义重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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